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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发令枪响”一周年,推动征信行业有尺有度

2022/12/13 17:12:22 来源: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的发展,我国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的新业态、新特征不断涌现。然而,征信业务依然存在不少乱象,如何规范化使用“征信”这一信用工具来满足新时代征信的新需要,备受关注。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为更好地贯彻“征信为民”的发展理念,满足新时代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需求,2021年9月,历经多年讨论酝酿,央行正式制定出台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十分及时且必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一年过去,征信业违规现象得到明显缓解,《办法》也推动征信业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方向逐步转变。

乱象丛生到新规发布

近日,一则“不做核酸影响征信”的消息引发热议,征信相关话题再引关注。事实上,滥用“征信”工具的现象一直存在,包括“闯红灯”“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话费欠费超过3个月”欠缴水电费”等,除此之外,还曾有地区提出将“无偿献血”“照顾孤寡老人”等信息引入征信评价体系,用于评判优质信用用户,而涉及的地区及机构也因此遭到市场的反对和质疑。

无独有偶,近年来也有不少金融机构频频因征信业务被罚。其中,银行业有获取个人征信信息的先决条件,却频繁因征信违规被罚,处罚原因包括征信用户管理不规范、未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查询信用报告、违反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未经同意查询个人征信信息、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变动未及时备案等。

征信也成为投诉的“重灾区”,在众多投诉平台上,均有用户体现自身的本人征信汇报被一部分银行违反规定查询,在诸多违反规定难题之中,未经授权被查询征信、贷款还清后仍被查询征信、短时间经常查询征信造成信用评级难题等比较集中化。

梳理央行历来的处罚通报可以发现,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反映了个别金融机构在征信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短板和漏洞;违规查询个人金融信息,该类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经内部审批,违规查询客户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等金融信息,且金融机构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发现和防止上述违规行为。

根据央行10月发布的最新数据,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接入金融机构3811家,收录9874.6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日均提供查询服务27.3万次。2022年前8个月累计提供信用评分、反欺诈、企业画像、联合建模、决策支持等征信产品征信服务达52亿次。

据央行方面介绍称,自2016年,央行便开始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成立专门起草工作组,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办法》强调,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同时,《办法》要求,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与信用的相关度、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事项向央行报备。

2022年1月1日,《办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在这实施的一年时间里,《办法》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将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办法》还对征信业务活动及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的业务全流程进行了指导与规范。

促进征信业务合规发展

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征信领域的合规要求逐渐规范与严格化。首先,《办法》对征信产业链的参与者都有所规范,意味着监管部门在征信行业中的管理对象不仅限于征信机构。《办法》规定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在业务层面规范了“替代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也将各类新兴征信活动纳入了管理范围内,原本部分大数据企业、信息技术公司“无证驾驶”的业务模式今后都需要持牌经营,将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

针对个人和企业在信息采集方面的担忧,《办法》则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在保护权益和规范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实施这一年中,作为持牌企业征信机构的业务主责也更加明确。《办法》对业务全流程规范性和信息信用安全性的更高要求,既为企业征信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也带来了更多市场机遇。

企业征信市场需求激增,同时,配合监管“断直连”的要求,《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更是加速了市面上助贷平台与金融机构间业务合作模式的重塑。以往互联网金融平台给金融机构导流的同时,一并将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申贷信息、个人评分等提供给金融机构,而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未取得相关征信资质,因此不符合政策要求,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为更好展业需获得征信牌照,或金融机构只能和征信机构进行信息对接。这也促进了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使小微企业、长尾客户在享受普惠金融服务时的数据信息收集、整理等过程变得更加规范。

不过,《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也设立了18个月的过渡期,对于未取得相关征信资质却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允许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按照惯例,过渡期的时间长短往往直观反映新规对行业的影响和颠覆程度,经过一年时间的检验,《办法》从征信业务的边界,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安全管理,信用机构的规范和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法律义务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说明,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同时也很好的证明了征信业监管升级的必要性,在推动征信业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的方向进行转变上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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